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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2023年最新出台政策-其他税费篇》

2023-11-03 1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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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最新出台政策 - 其他税费 

 

1.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9/5/art_8349_433153.html

 

 

2.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9/5/art_8349_433151.html

 

 

3.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art_8349_429555.html

 

 

4.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3/art_8349_431836.html

 

 

5. 证券交易印花税

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258.html

 

 

6. 公共租赁住房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247.html

 

 

7.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255.html

 

 

8. 民航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252.html

 

 

9.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3〕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3/t20230330_497764.html

 

 

10. 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7/2/art_8349_425787.html

 

 

11.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3/28/art_8349_417187.html

 

 

12.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6/21/art_22178_425243.html

 

 

13.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31/art_8349_432768.html

 

 

14.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本通知适用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注意:(财关税〔2023〕5号)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关税〔2023〕1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31/art_8349_432776.html

 

 

15.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

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关税〔2023〕1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17/art_8349_43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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