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防空协会章程
(盐城市人民防空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盐城市人民防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本协会由在盐城市从事人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及与人防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盐城市(含县、市、区)范围内开展人防学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防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和《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建设的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行业道德风尚,努力为本市人防事业发展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党的建设: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盐城市民政局盐和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绿城路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出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推广新技术的应用,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四)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繁荣和健康发展;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为本市人防事业和本协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会员单位从事与人防行业相关专业的业务,包括:人防科研、人防规划、人防指挥、人防设计、应急救援装备、人防警报、人防智能化、人防监理、人防检测、人防教培、人防演训、人防设备、防化设备、工程维护、标识标牌等相关领域,且在本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四)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开展相关业务中遵章守法,无不良征信记录,在行业内和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为本市人防事业和本协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具备人防相关行业或关联领域的专业技能,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遵章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通过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在会员微信群中公示;
(四)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调离本系统或退休的,会籍原则上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至少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会员基本条件;
(二)热心协会公共事务,甘于奉献,在会员中表率作用良好;
(三)单位在行业中或相关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四)企业发展健康,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通常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担任协会其它职务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协会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总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会长或者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德好,业务素质高;
(二)在人防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协会公共事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始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理事会任命,不受任期限制。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薪金支出;
(三)因本协会公务出差的差旅费用;
(四)开展由理事会决定的慈善公益事业;
(五)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协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协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协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需要长期的或持续性开展的慈善项目等。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布。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预审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它原因必须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盐城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